ob欧宝:交通事故牙齿更换属于医疗费还是残疾辅

 新闻资讯     |      2022-08-20 07:57

ob欧宝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史*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ob欧宝(2020)豫13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范蠡路交叉口向北100米璟都国际**楼**。

负责人:张*,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ob欧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琳,男,200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峰,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ob欧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方城县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财险南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琳,杜*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元财险南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史*琳所示证据并未载明其24牙齿拔除、缺失,明显与其所提交鉴定文书中“七颗牙齿缺失导致十级伤残”相悖,因此请求被上诉人依法提交2020.1.13南阳市口腔医院病历对24牙齿拔除予以佐证。2.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交河南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载明牙齿安装费用17500元/次,其明显属于医疗费范畴,并且一审法院也在判决书中将后期牙齿明示为后续治疗费用,明显定义为医疗损失,并且根据医保目录医疗费新闻,牙齿更换也属于医疗保险纯自费项目,因此充分认定其义齿更换应当作为医疗损失界定,而一审法院在计算损失时,将其归纳为伤残辅助器具明显不当。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鉴定费1900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杜*峰辩称,上诉人国元财险南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国元财险南阳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史*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史*琳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7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4日18时30分,史*琳驾驶登冠牌二轮电动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方城县吴府大道秋田照明门市部门前时,与同向在前杜*峰停驶的豫R×××**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史*琳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琳负事故主要责任,杜*峰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起事故发生后,史*琳在南阳市口腔医院住院治疗9天。史*琳伤情及三期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临床咨询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史*琳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安装义齿共需17500元,使用周期为10年。杜*峰所驾驶车辆在国元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史*琳受伤后杜*峰支付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杜*峰驾驶机动车与史*琳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史*琳受伤的交通事故,杜*峰应当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确定赔付比例为7:3。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史*琳造成实际损失包括:1.医疗费用共计799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9天×50元)。3.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4.护理费3840元(30日×128元)。5.××赔偿金68402元(34200.97元×20年×10%)。6.精神抚慰金酌定3000元。7.后续治疗费用因涉及更换周期医疗费新闻医疗费新闻,结合史*琳实际年龄,酌定以5次为宜,即87500元(17500元×5次)。8.交通费200元。9.鉴定费用1900元。10.财产损失1900元。以上费用合计176385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部分合计9643元以及财产损失1900元,在交强险医疗限额、财产损失限额内直接由国元财险南阳公司赔付。护理费、××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合计164842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直接由国元财险南阳公司赔付110000元,下余54842元按照确定赔付比例,杜*峰应承担16453元(54842元×30%)。因杜*峰已支付2000元,应赔偿史*琳1445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1.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史*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1543元。2.杜*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史*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45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元,由杜*峰负担。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国元财险南阳公司虽对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方城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意见明确,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而国元财险南阳公司并无扎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法定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情形,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具备证据的形式和实体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史*琳的伤残等级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辅助器具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弥补其遭受伤害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在义齿安装费用的构成上,安装义齿的主要费用是义齿的材料费,所需的诊疗行为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具有义齿安装资质的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在行义齿安装后依规开具医疗费票据,但不能就此认定义齿安装费用就属于医疗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辅助器具费为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赔偿金等并列的一项费用医疗费新闻,并不属于医疗费的范畴。更为重要的是,义齿安装是为了弥补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属于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辅助器具的特征,正如××人员购买的拐杖、轮椅等一样,产生的费用理应属于××辅助器具费,这样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器具费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进行赔付,较义齿安装费用作为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付,更加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也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另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虽未列举××辅助器具,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可见,将义齿安置的费用作为××辅助器具费用进行处理更为妥当。关于鉴定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鉴定费系史*琳为了确定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且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豫高发〔2018〕372号)的规定,鉴定费用应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项下予以赔付,故国元财险南阳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元医疗费新闻,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明

审判员 白*博

审判员 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ob欧宝书记员 王*宁